经营范围: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起草全县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全县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和综合考核。积极参加文明城市创建和人居环境提升行动相关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普洱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普办发〔2017〕19号)要求,承担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全县供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环卫企事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送处置核准和管理;负责城市亮化、绿化、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树木砍伐、移植的管理;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