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1、研究拟定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和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办法。2、制定县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征用或划拨的规划红线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3、负责全县市政公用事业设施项目建设、维护管理、招商引资、有偿使用管理及城市特许经营权资源的市场化资源配置。4、负责拟订我县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综合整治计划、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进行协调监督检查。5、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等工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直接管理市政系统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有资产。6、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