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1.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宣传、促销,景区内旅游客运及相关配套服务、会议服务、百货、卷烟(零售)、餐饮,旅游商品、工艺品研发、制作、经营、销售。 2.旅游景区园林规划、配套设施设计及施工,旅游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销售、文化传播及文化体育赛事、项目活动建设、VR动漫娱乐场、水上娱乐场、游乐场、物流行业、农业观光、房屋租赁、汽车租赁。 3.主要经营项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经营县内景区、景点的步游、漂流、船游、休闲自行车、观光索道、观光电梯、悬空秋千、滑道、栈道、民宿、观光车、停车场、水上旅客运输、演艺及景区附属设施的经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