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城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经营和管理;水利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中小型水源工程、中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流域开发与治理、城市防洪、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水力发电、水资源(山泉水)开发利用;水利风景区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供水、排水、水利物资销售;供水排水管道施工及设施安装、维修;山塘、水库、橡胶坝、房屋、门面经营或出租服务;水务产业投资开发项目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出资人决定的其它投资和经营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