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负责县政府授权范围内水利国有资产的营运管理;水源工程、中小灌区新建与改造、人畜饮水工程、排污工程、城乡供排水工程等各类水利工程的项目投资和经营;流域开发、河道整治、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石漠化治理及水力风力发电、水利风景区的投融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土地储备与开发;房地产项目投资建设;水利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中介服务、水利水电设备物资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