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评比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和组织实施市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等工作。(二)参与制订市容环境卫生专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三)对环卫作业服务队伍进行业务领导。(四)负责辖区范围内接管的主次干道、小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关停并转企业的清扫保洁工作。(五)负责辖区范围内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清运工作。(六)负责辖区范围内接管公厕的日常保洁养护工作。 (七)负责辖区范围内接管垃圾中转站、垃圾桶、果皮箱、环卫工具房的清洗保洁、消毒和养护工作。 (八)负责辖区范围内亲水平台的冲洗和清扫保洁工作。(九)负责辖区范围内接管主次干道的冲洒水。(十)加强环卫专业人员的培训,逐步推行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现代化。(十一)参与环卫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制订工作,对环卫设施的建设及专用车辆的更新提出计划,并参与环卫车辆的计划分配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逐步推行环卫工作实行社会化服务和内部实行企业化管理,进一步探索和试行市场化管理。(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