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灯光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整理及综合开发;河道治理;房地产开发;标准化厂房、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公共事业建设的投资、运营;土地一级市场开发;广告传媒;矿山经营;建筑材料经营;城市房屋拆迁;物业管理;原水供应、污水治理、输送、给水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苗圃、弃土场经营。县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何资本运作;医疗卫生项目投资;医疗卫生项目建设、经营及管理;资产租赁;县政府授权的其他业务等。(依法须经审批的业务,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